《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23年7月29日由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删去汽车租赁有关条款,取消了我省设定的汽车租赁行政许可事项。为指导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对新进入的经营者和前期已通过许可的经营者、车辆的备案工作进行规范,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一)阐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制度,对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备案制度实施具体要求。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明确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并针对已许可的租赁经营者和车辆进行了具体规范、设置了过渡期限,确保备案制度有效落地。 

 (三)加强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运行监测工作。明确由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依托现有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完善相关功能实现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办理;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构建行业监管平台,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四)严格落实租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严格落实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五)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明确投诉举报机制和办理时限相关要求。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积极宣传行业政策,引导租赁经营者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行业自律。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条例》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和定位,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展导向。《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综合采取各项政策举措,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推动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二)强化发展保障。《条例》设立专章,从规划、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支持、价格机制、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揽子法规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给予城市公共交通有力保障,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运营服务。《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各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及时公开运营信息,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按规定为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健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四)加强安全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各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关心关爱重点岗位人员身心健康,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强运营前安全评估、强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五)压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有力保障《条例》落地实施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屏等各类媒介,结合“我的公交我的城”等活动,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尽快研究梳理本地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法规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推动政策法规制修订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衔接一致。要以《条例》为指引,研究制定本地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扩大政策实施的组合效应,加快形成完备的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实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合力。

四)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部将梳理研究,促进典型经验交流借鉴,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交运规〔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自2024年10月1日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现就《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部于2019年制定发布了《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明确了考核对象、职责分工、考核组织、结果应用等具体要求。截至2024年7月底,共有121.12万人次道路运输企业的“两类人员”参加考核,100.84万人考核通过。文件的发布实施,有力促进了“两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对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来,《安全生产法》和我部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相应调整,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体现在《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中;同时,各地在开展“两类人员”考核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文件予以解决。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整体框架保持不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优化、调整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晰了考核主体。明确设区的市(州、盟)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省直管县及县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类人员”考核工作,便于各地操作执行。

       二是推动减轻考核负担。坚持利企便民,明确鼓励采用线上考试,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核的视同通过普通货物运输考核,同一人担任两家及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无需重复参考,分支机构“两类人员”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考等。

       三是优化调整了试题结构。坚持“干什么、考什么”,将考核试卷题目明确为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并同步在考核大纲中区分不同岗位和业务类型进行组卷,提升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考核与实际工作脱节。
       四是完善了延期、作废、变更等规定。规定考核合格证明到期后,相关人员可申请延期,并完善了安全考核证明变更、注销等要求。同时,明确考核合格证明作废的具体情形。
       五是增加了重新参加考核的规定。考虑到部分“两类人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可能发生变化,明确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六是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增加了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两类人员”参加考核等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要求,以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的严肃性,推动考核制度落地落实。  
       (二)《考核大纲》的主要修订内容。
       考核范围方面,增加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业务类型的考核大纲,便于上述业务类型开展考核的相关地区和企业参照执行。 
       考核内容方面,将考核内容细化为公共和专业两个部分,公共部分主要为通用类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知识等;专业部分主要为本业务类型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实务等,提升考核工作针对性。
       试题设置方面,明确试卷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与大纲保持一致;适当调整了不同岗位人员的试题组成比例,增加了“题型数量及分值说明”。同时,针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2个及以上业务类型的,明确其“两类人员”加试相应业务类型专业试题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出台加快安全生产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三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素养、有效提升营运车辆本质安全水平、落实落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快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

《实施方案》明确,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驾驶员安全驾驶水平为核心的培训考试质量评估体系;加强营运驾驶员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能力;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提升新出厂客货车辆安全性能;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严把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重型货车“百吨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大罐小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退出运输市场,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推进“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督促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时纠正和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强化重大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健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
 
        《实施方案》明确,加快推进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法治环境;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工作,优化道路交通通行环境;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共建共治社会环境。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涵盖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运行轨迹等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货车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机制;健全货车疲劳驾驶协同治理机制,严厉打击严重疲劳驾驶行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交通运输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印发实施。为便于更好理解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立法计划》对重点立法项目作出年度工作安排,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举措,是统筹推进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立法计划》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任务,紧扣部中心工作,明确了2024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主要任务,包括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安全应急保障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涉外法治建设等。
根据各立法项目的亟需程度和工作基础,《立法计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其中,一类立法项目,是指行业发展亟需、立法条件成熟,力争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项目,共48件。包括交通运输法、国防交通法(修订)、海商法(修订)、公路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修订)、铁路法(修订)、邮政法(修订)7部法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快递暂行条例(修订)、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邮政普遍服务条例8部行政法规,以及33件部门规章。二类立法项目,是指行业发展需要但尚不紧迫、具有一定立法基础但仍需深化研究的项目,共38件,包括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和26件部门规章。 
 同时,《立法计划》还从坚持开门立法、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量投入、强化组织协调等方面对开展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体制机制、法规建设等各方面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问:《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1年6月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2023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抓紧制定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部署开展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其中,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安全生产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学习借鉴其他行业领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的是指导各地准确识别、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标准》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标准》制定的简要过程:一是自2021年起立项课题研究,开展为期两年的课题研究工作,并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二是印发《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结合课题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三是按照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起早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地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四是对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五是按程序履行了《标准》审批,公开发布《标准》。

问:《标准》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标准》内容编制,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明晰定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公路运营领域实际,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可能性、危害性、整改难度、外部因素影响等四个方面给出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对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将公路运营领域中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形,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认真分析近年来典型事故情况,梳理总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人、车、公路设施、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安全因素。四是坚持责任清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督促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涉路各方严格落实责任。

问:《标准》内容都有哪些?

答:《标准》共九条,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列出了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9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各条的具体内容:第一条,明确了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第四条,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四个方面;第五条,明确了在役公路桥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六条,明确了在役公路隧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七条,明确了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八条,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九条,明确了标准开始执行时间。

问:如何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标准》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标准》,是加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做好宣贯解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认真做好《标准》的政策解读,指导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涉路各方熟悉、掌握《标准》内容,有针对性地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公路运营领域安全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标准》是指导各地加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及时对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必要时拓展至涉路各方,保证《标准》在公路运营领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标准》在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全面排查治理。对照《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公路运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全面提升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立公路运营领域安全长效机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进一步降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负担,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降低从业人员经营负担为目标,推进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全驾驶理论内容纳入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申请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凭取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切实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

 二、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对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更新后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题库,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凭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从业资格证,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三、简化从业资格证件申领流程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件。

四、优化从业资格便民政务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便民政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要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的数据上传、更新和共享,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跨省通办”政策及流程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办理便捷度,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全国范围内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

五、强化日常诚信考核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相关要求,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年度评定,并实施差异化继续教育。对年度诚信考核计分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的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要督促其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六、切实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道路运政系统的业务协同,加强跨省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依法通过诚信考核、公开公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从业经营行为。

七、加强改革政策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便民政务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政策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等10部门单位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23〕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深入理解并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务服务、运输组织、安全管理等功能,承担了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反恐防范等公益性服务,长期以来在服务保障公众出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公众出行习惯变化、客运服务结构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客运站客流大幅下滑,设施利用效率明显降低,客运站服务供给结构性矛盾凸显,转型发展需求日益迫切,亟待出台推进转型发展的政策文件。为加快推动客运站转型发展,保障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印发了《通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的出台,对于着力推动客运站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的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六方面工作任务:

一是科学优化布局结构。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优化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从大站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变,支持客运站在高校、商超、医院等客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布设客运车辆上落客区。

二是合理调整存量规模。稳妥有序优化调整客运站存量规模,按照合理适用、应急有备的原则,优化功能区划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支持客运站规范开展停靠点运营。

三是拓展站场服务功能。支持客运站建设充电设施,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服务,以及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拓展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等服务。

四是扩展旅游商贸服务。支持在客运站内设立旅游集散中心,完善至旅游目的地的直通车网络,鼓励开展电商销售、酒店住宿、汽车后市场等服务。

五是加强用地综合开发。支持客运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保留基本客运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明确客运站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的产业、行业的,适用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立体开发。

六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争取属地政府支持,用于客运站承担公益性服务等产生的支出。支持客运站富余站务人员转岗就业。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明确推进客运站转型发展的任务措施,并加快推进落实。

图解|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22年)》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22年)》(交办科技〔2022〕8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平安交通建设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交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16年)》,有力推动了公路水运领域160项安全应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编制并发布70项新制定标准、49项修订标准,正在制修订41项标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供给速度显著提升,为“十三五”时期平安交通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明确“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在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生产预防控制、自然灾害交通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标准供给,提升交通设施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安全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因此,需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架构,明确标准需求,以科学系统地指导“十四五”期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运领域安全应急标准制修订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新形势下行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重点任务安排,系统规划新形势下行业安全应急标准制修订任务,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分析行业安全应急标准制修订需求,经过多方调研论证,研究编制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22年)》。

二、编制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对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优化完善标准体系架构,充分发挥标准对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的基础支撑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重点任务,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坚持协调衔接。注重与国家和行业安全应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以及现行有效标准充分协调衔接,形成标准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坚持创新引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进程,促进安全应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标准的有效供给,保持标准体系建设的适度领先。

三、体系范围及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2022年)》范围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运领域与安全应急发展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类标准。

标准体系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工程建设与运营安全标准、旅客运输安全标准、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应急管理标准、设施设备标准6个部分。其中,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分类与代码两个方面;工程建设与运营安全标准包括勘察设计安全、建设施工安全、运营养护安全三个方面;旅客运输安全标准包括公路客运安全、水路客运安全、城市客运安全三个方面;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包括公路货运安全、水路货运安全两个方面;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四个方面;设施设备标准包括安全标志标识、防护设施设备、应急设施设备三个方面。

标准体系共收录383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基础通用标准11项,工程建设与运营安全标准79项,旅客运输安全标准31项,货物运输安全标准105项,应急管理标准90项,设施设备标准67项。其中,待制定标准110项,待修订标准41项,包括了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应急资源配置管理等重点标准需求。此外,标准体系还列出了与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安全行业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20项,以促进安全应急标准的协同实施。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体系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工程建设与运营安全、旅客运输安全、货物运输安全、应急管理及设施设备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应急管理标准化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