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晋道协【2022】30号建立法律服务群

晋道协〔2022〕30号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关于

建立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交流群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法制建设,推动安全稳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道协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以及省道协与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更好地为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服务,及时帮助会员单位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切实加强与会员单位法律工作的联系沟通,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建立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交流群。各会员单位要确定法律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宜的宣传落实、收集整理、联系沟通等工作。请有关人员扫描下方二维码填报有关信息。

省道协会员单位法律工作人员信息表二维码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2年 10 月 8 日

 

抄送:  会长 副会长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印发                    2022年 10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