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加力支持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 营运货车每辆最多补贴8万元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支持老旧营运船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若干措施》提出,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以及沿海客船15年以上、货船20年以上船龄的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每总吨1500至3200元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每总吨1000至2200元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每总吨1000元予以补贴。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若干措施》明确,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等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15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等政策。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地区落实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等工作,并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